「黃牛」原指在電影院前兜售二手票券的人,如今泛指以各種方式搶票後,高價轉賣以賺取利潤的不肖業者。在雲端時代,黃牛已不必像過去一樣在實體端點熬夜排隊搶票,也不必在場館門口喊價、兜售票券,透過「viagogo」、「go票亮」等網站,即可線上轉賣門票。回溯台灣演唱會黃牛問題,猖狂的原因往往會從法治困境說起。
台灣黃牛在法律懲戒上的困境
每當台灣出現演唱會黃牛搶票的爭議事件,法律上的嚇阻力與針對黃牛的定義困境,往往會再被拿出來討論。
在《鐵路法》第 65 條所訂定的嚴懲專法範圍外,一般演唱會黃牛所觸犯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緩」,罰責頗輕。更麻煩的是,該法條所述的「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在黃牛定義上也創造了模糊空間。實務上便有許多黃牛在被抓獲後,聲稱自己是另有要事所以才轉賣,或者該票券是由別人轉賣過來,自己也不清楚來歷。
除了刑罰輕微,台灣的演唱會黃牛在過去,也因為「投入成本低」而更顯猖狂:
2018 年「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修訂以前,台灣的黃牛業者往往可以依寬鬆的退票規定,將收到的票券在演出前十日,以 10% 的手續費退票給主辦單位。
言下之意是,黃牛囤票再多都沒有影響,他們在任何時刻退票,每張票的成本都只有票價的 10%。最大的賠本風險,反而壓在主辦單位身上;假設一場演唱會售票僅七成,卻在演出前收到了大量的退票訂單,對於主辦單位將帶來極大的傷害。當時業內甚至有一種說法:「不到演唱會前十天,沒有人知道你的真實票房數字是多少」。
拓元售票負責人邱光宗,在 2016 年的部落格專文〈黃牛與二手票券平台〉中便道出這現象的荒謬性,當黃牛們,「發現手上的票賣不掉了(對,很多秒殺完售的場次,都會出現這情形),開始降價(降成兩倍之類的),能賣幾張就賣幾張。到了開演前十天,手上還卡著的票也不用擔心甚麼,通通寄回給我們或是主辦單位就好,成本是 10% 的手續費。這時輪到主辦傻眼了,一退票退來這麼多,剩不到十天的時間,原先已經宣稱甚至上新聞的完售場次,多出幾百張票要怎麼賣掉?」
2018 年在從業人員的遊說之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進行了修正,並讓主辦單位有四種退票規定可以選擇。其中的方案四尤其重要,參考了《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調整成「消費者越晚解除契約,須支付的賠償百分比越大」;也就是說,隨著開演日期接近,主辦單位所能收取的退票手續,可以合法地提高。
黃牛被逼著早點退票,可以讓真正的歌迷可以早點買到釋出的票,而主辦單位也不再需要承擔,開演前幾天票房崩盤的風險。此次修法確實使得台灣黃牛在開演前夕的退票率下降許多,可謂一大進步。
法律之外,售票系統如何擋黃牛?
事實上,即使法律也僅能解決部分問題,在針對演唱會黃牛的刑罰尚無法提高的狀況下,台灣的售票系統仍屢屢嘗試各種機制,以降低黃牛影響真正的樂迷買到票的可能性。
自 2015 年江蕙封麥演唱會,致使寬宏售票及超商售票系統癱瘓後,台灣流行音樂的演唱會票務議題,屢屢成為媒體討論的熱點,許多因應流量及黃牛的售票機制也相應而生。先是張惠妹在同年年底的「烏托邦演唱會」和拓元售票合作,投注四百萬元購買比過往更多一倍的頻寬伺服器,以解決售票網頁當機問題;後有 2016 年,五月天和蘇打綠分別在台灣首度嘗試「(部分)實名制售票」阻擋黃牛。
韓國偶像演唱會的「答題程序」,試圖以「真正的樂迷才知道」的題目牽制黃牛,在近年的華語巨星演唱會上已被廣泛採用。 2017 年,頑童MJ116 所屬的本色音樂,則設計出「會員優先購票」並結合「實名制售票」的方式,一方面壓制黃牛力量,另一方面也能累績核心粉絲。
全球最大售票平台 Ticketmaster,曾經與泰勒絲、U2、Pearl Jam 合作巡演預售票的「認證粉絲」(verified fan)制度。在買票前,你必須提前到「認證粉絲」的網站註冊、領取認證代碼。其中,2018 年的泰勒絲「舉世盛名」演唱會更上層樓,她讓購買專輯、周邊商品或者觀看過她的音樂影片的人,有更大的機會獲得購票代碼,同時定義粉絲並讓收入最大化。
有趣的是,泰勒絲還「拉長售票時間」——她不追求固定票價的秒殺,而是讓定價動態變化,並且分時段逐漸釋出門票,像飛機座位一樣,越靠近演唱會舉辦日期的票價越貴。
《搖滾經濟學》作者亞倫・克魯格,在分析泰勒絲團隊創新的售票作法時寫到:「如果整個巡迴演唱會的門票幾分鐘內就售罄,那票價就很可能會被嚴重低估。此外,部分在開售時不確定個人計畫的粉絲,說不定後來會決定要看演唱會,而可能願意比開售時就買票的粉絲更願意花大錢購票,而且還可能更加死忠。」
畢竟現行機制,往往讓這類「當下沒辦法買票的粉絲」別無選擇,只能到二級市場上找票。泰勒絲的做法,等於讓原本會流到二級市場的利潤,轉回到自己的身上。根據 Ticketmaster 音樂部門主管大衛.馬可斯的說法:「泰勒絲的『舉世盛名』巡演只有 3% 的門票進入了二級市場,而她的另一場巡演『1989』,因採用較為傳統的門票經銷方式,流入二級市場的比率高達 30%。」
從保護退票權利,到規範數位犯罪
關於台灣的黃牛防治,拓元售票系統負責人邱光宗在受訪時提醒,台灣演唱會市場有一個特殊的前提,就是消費者的法律保護與自主意識,相對他國高出許多。放眼全球的演唱會票務設計,只有台灣跟韓國有退票的權利保障;在歐美,不能退票反而是常態,因此他們才會設計官方的轉讓平台。
此外,正因為法律及社會氛圍傾向於保護消費者,台灣業者才會願意開發能一次把票賣完的售票系統,出現「秒殺」現象:「全世界的系統除了我們以外,都是使用排隊的方法賣票。你去看泰勒絲、紅髮艾德,他們票都要賣幾個小時。你進去網頁之後會看到前面有多人在排隊,可能兩小時後才輪到你,你不能關掉瀏覽器、不能重整,但排排排,可能兩小時後說對不起賣完了。」
曾有人建議台灣主辦單位、售票系統,可以效仿日本的付費會員抽票制。邱光宗認為,台灣的消費者保護與自主意識很高,在台灣若收了會員費,消費者通常會希望能獲得明確的回饋,比如說百分之百買得到票。然而日本的會員抽票制,通常不能選位也不保證你買得到票,只是獲得優先購票的權利而已。
曾於福隆製作、超級圓頂等演唱會製作服務過、安排日韓偶像在台演出的侯文燕也補充道,日本能做抽票制是因為日本的文化較為服從,且過往傑尼斯系統非常強勢,不像台灣沒有如此強勢的藝人經紀公司:「你(小巨蛋)抽票,蛋頂跟第一排是同一個價錢,這在台灣怎麼可能?台灣小巨蛋就規定,最後一排票要 800,那下一排可能跳到 3500 嗎?而且講句實在話,日本的售票系統是很落伍的。他們靠著自己的強勢,讓樂迷購票很麻煩。這是以前的思考模式:反正你要買票就要自己認,沒有服務的意識。」
邱光宗直言,演唱會的二手市場轉賣,在台灣的法律上是被認為符合自由市場機制的;因此黃牛對台灣社會來說,只是在道德層次上無法接受。在法條的修改意識上,若沒有從保障任何人退票的權利,轉向思考真正的歌迷可否買到票,就很難有更根本的討論。
他以國外的法規為例:「在美國,每個州對黃牛的規範不一樣,但運動票券大部分會規範,你不可以在我的場館跟停車場周邊賣黃牛票,這會是犯法的。所以你會看到他們在範圍外賣。」而因應科技進步,國外對於黃牛的防範意識,也已經升級到數位犯罪的程度:「英國跟美國做了同一件事情是,不讓你用機器人去打售票系統。你只要證明他的票券是用機器人打來的,就可以把它取消掉。」
如今一場熱門演唱會,在一分鐘內被幾萬筆「搶票機器人」衝擊搶票,是很普遍的狀況。買搶票機器人很便宜,卻會吃掉一般消費者的服務資源,顯然是不公平的狀況。未來修法應該要著重於規範這類,黃牛以新型科技掠奪票券的「手段」。
台灣的立法院曾在 2019 年公告的「防制黃牛票問題研析」中,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的修正方向,並針對相關黃牛使用外掛程式搶票的作為,提及主管機關曾建議用《刑法》的「電腦詐欺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規範之。然而結論卻是,參考實務執行方法,與各國國情、相關規範的差異甚大,是否有制定專法來管理的必要性,仍待討論。
前篇:實名制售票容易嗎?(1)》從人工到雲端,台灣演唱會售票發展簡史
後篇:實名制售票容易嗎?(3)》演唱會想做實名制?業者:歌迷教育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