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瓜(蔡政忠,台南公道法律事務所顧問 / 台灣音樂書寫團隊召集人)
日常生活中,其實我們常常會遇到著作權相關的問題,也因此提昇自己對相關法令規範的瞭解,有其必要性。其中關於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更是在音樂祭及其他現場活動中,不能不加以認識的重要環節。
在一首歌中,「曲譜」與「歌詞」分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
以音樂著作本身性質而言,所享有的財產權保障為重製權、改作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也就是說,今天如果你想要使用一首歌,就必須依你的需求,針對前述不同的財產權類型分別取得授權,才是妥當的作法。
放眼所及,舉凡婚喪喜慶活動「樂隊演出或音樂播放」、里民中心卡拉 OK 的歌唱活動,甚至大專院校所舉辦的熱音大賽⋯⋯都落入了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公開演出」範疇中。而公開演出權,正是著作權人得以依法主張的著作財產權之一;也因此,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相關規範,不然皆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才能公開演出。
以過往的經驗而言,許多人都認為只要萬事主張非營利(著作權法第 55 條),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卻忽略了所謂的「非營利」在實務上是採最嚴格的解釋,從立法理由來看,只要有任何一點點金錢的 flow,就會落入「營利」的範疇,即使你將所收取的費用通通捐出做公益也是一樣,沒有獲得授權而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就是侵權。
為了對一般民眾而言模糊不清的法律名詞做出更明確的定義,過去智財局也召開許多會議,針對「公開」二字定義與場地提供者、設備出租者、活動企劃單位及實際演出者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討論,希望釐清一般民眾對於著作權行使的誤解。
以下針對超犀利趴所引發的未授權歌曲演出爭議,列出幾個基本觀念如下:
要找誰取得授權?
或許你會覺得這問題是個廢話,音樂著作授權當然是找創作人取得授權,不然還能找誰?事實上,除了著作人格權不得轉讓(但可以於創作完成前事先約定歸屬)外,著作財產權所包含的十種類型皆可分別轉讓或授權。一般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為了省去麻煩,往往在契約中約定所有著作財產權皆讓與或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以利未來商業操作上方便使用。但一間唱片公司名下歌曲那麼多,還要兼顧發行與行銷業務,為了方便行使相關權利,著作權集管團體應運而生。集管團體在獲得唱片公司或版權公司的授權後,專門處理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的業務。
近幾年在各大集管團體的努力推廣下,一般商家民眾會有找集管團體直接取得授權即可的想法;但卻忽略了一件事,如果集管團體並未獲得授權呢?大家千萬別忘記,要使用一首歌前,先前往集管團體的網站資料庫中查詢他們是否擁有管理該首歌的相關權利,以避免事後爭議。而不是直接認定全世界所有歌曲都是由集管團體所代管;現在有很多獨立創作人,都是自行管理自身創作的相關權利,如要使用這些獨立創作人的歌曲,就必須找創作人或其發行單位處理相關授權事宜。
要辦一場現場演出活動,應該要由誰負責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依一般人的觀念,不外乎是活動主辦單位或是場地提供者應該負責取得授權,但事實上,並沒有法令規定(法律也不會管這麼多)應該要由誰負責取得授權這檔事。以超犀利趴為例,可能會牽扯到高嘉丰網路神曲〈蹦迪治大病〉授權相關事宜的對象有主辦單位相信音樂、音樂製作與演藝經紀公司華研國際音樂或歌手林宥嘉。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公開演出,這三組單位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就是最直接的侵權行為人。
由誰負責取得授權都是當事人間契約可以自行約定處理的事情;照新聞所述,當初既然已經約定是由主辦單位相信音樂處理相關授權事宜,那麼應負責的就是相信音樂,而非拼命出面解釋但越解釋越不清楚的華研國際音樂。
將一首歌重新編曲就沒事了嗎?
集管團體所代為管理授權的,只有針對公演、公播、公傳,重新編曲可能牽涉到的權利則是改作權,並非集管團體授權就能了事,仍必須向原詞曲創作人(或編曲者)另外取得授權,不然一樣會是侵權行為。
綜合以上結論,今天除非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不然你要演出、播送、傳輸一首歌曲,就必須獲得授權;大家記得未來要使用前,先至各大集管團體網站查詢他們是否有代為管理的權利,如果沒有,就想辦法另外取得授權或直接不使用該首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