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產業

AI歌手受著作權法保護嗎?音樂人如何善用AI工具創作及避免衍生爭議

作者/吳沛恆 AKA PETERWU

「蘇打綠」為什麼要變成「魚丁糸」?所謂「取樣」跟「抄襲」的界線到底在哪裡?我可以自己使用工具,為「AI 孫燕姿」發行新歌嗎?翻唱、演出、DJ 播放自己的愛曲,到底應該要跟哪些單位取得授權?

在動人旋律背後,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無處不在,要如何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誤踩法律坑?《當代音樂人求生指南:版權、合約、產業的十堂法律課》作者、知名音樂產業法律顧問、同時身兼音樂創作者身份的吳沛恆,將利用法學專業及產業經驗,透過十堂精實法律課,破解音樂產業常見難題。

從基礎的創作流程、產業運作到實務慣例,以案例剖析版權、合約與創作的爭議,破解產業常見難題,用淺白話語解讀複雜法律,掌握權益保障的核心。不論對業餘、專職創作人或樂迷們,絕對是守護創作、避免踩坑的必備全方位工具書。

以下摘自吳沛恆《當代音樂人求生指南:版權、合約、產業的十堂法律課》第三章〈AI 創作與未來展望〉。

究竟現今目前的 AI 技術進步到什麼程度?什麼樣的工作會被 AI 取代?現行的法規底下又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直至今日,AI 在錄音著作方面可以模仿歌手的唱腔聲音,作品完成後可以按照參考作品的風格去進行混音;音樂著作部分可以產出類似參考作品風格、簡短但不連貫的樂句、歌詞、編曲。

以上除了參考歌手時可能侵害到對方的人格權之外,開發者也可能會涉及訓練資料庫的著作重製問題。使用者必須了解,這些開發者是否有在使用者條款作出著作權的約定?AI 生成後,是否加入自身創意、將第一次產出的內容變成自己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否有「AI 服務使用者合約」規範生成內容使用範圍或其他約定?都是在利用新科技時不可不慎的步驟。

AI 生成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保護的必須是以「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而人的定義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2014 年,有位英國攝影師架設了固定相機,讓猴子可以去按下快門自拍,最後美國法院認為本案的著作人是猴子,所以該攝影著作不被著作權法保護(事後攝影師被動物保護團體控告虐待剝削猴子,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慧,廣泛指由人製造出來的機器模仿人類的智慧行為,而本章所要集中探討的「生成式 AI」,是專指在模擬人類合成資訊、運用邏輯整理後輸出的智慧行為。AI 很顯然在現行的法規底下並不屬於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之一,所以似乎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結案。

  • 獨立創作說 v. 工具說

然而 AI 生成是否應該被著作權法所保護這個問題,實務跟學說之間卻掀起了一番爭執。多數的觀點採「獨立創作說」,認為產出作品是 AI 獨立完成的,AI 不是人,使用者只是單純的輸入關鍵字產出作品,不應該受到保護。且倘若無限上綱保護 AI 生成,會箝制、壓縮人類創作的可能。但也有人採納「工具說」,認為就像音樂家使用樂器來創作,AI 也是人創作所用的工具,真正給予作品思想、創意的還是人類,所以應該被著作權法所保護。

  • 機械學習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科普 AI 在模擬人類智慧行為的實踐手段之一――機械學習(Machine Learning)。簡單來說,機械學習就是在開發者制定一定的條件、規則下,從龐大的資料庫下去分析、學習數據做出選擇的演算法;而其中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就運用如同人類大腦的神經網路的邏輯,達成在不需人為介入下的選取動作。舉例而言,像是輸入「中國風的爵士樂」這個指令後,第一步選取爵士樂的配器、第二步選取中國風的調式、第三步刪除兩者結合衝突的拍點⋯⋯等。經過這類數十、數百個步驟後,最後自動輸出生成作品。

為了使輸出達到一定的準確度,這個過程中除了要餵養大量的資料外,操作者更必須在每次輸出時給予系統適當的校準、回饋。所以近期就有中國法院判決首開先例,認為原告在第一次輸入指令、生成不被保護的圖片後,後續又增加了提示詞、修改參數而得到最終的圖片,這已經有別於一開始只是簡單輸入指令而具有原創性,所以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

先講結論,筆者認為上開法院的見解怪怪的。雖然法院認為後續輸入提示詞、修改參數這個行為可能足以體現創作人個性化的表達、且挹注個人心神情感思想,但依照原法院提出「按照一定的順序、公式或結構完整的作品,不同的人會得到相同的結果」的判準,這種不具原創性而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機械性智力成果」,似乎無法保證我請我阿媽用同樣的步驟從頭到尾反覆操作後會產出不同的作品。

所以在判斷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即「原始性」與「創作性」)時,就創作性這點, 比起利用畫筆會呈現每個人獨一無二的筆觸,單純輸入「黃昏光線下的美女」、「繪畫、卡通、動漫」、「日本偶像」這些提示詞,是不構成所謂的創作行為。美國著作權局也採取相同的立場,認為給予提示詞只是在跟 AI 對話,而 AI 是憑藉自己的運算輸出,並不是經由使用者控制,所以單純給予提示詞並不構成創作。

但是!如果反過來,你是運用 AI 生成的畫作再加入自己的創意並實際創作,這時候 AI 的角色就毫無懸念成為你的「工具」,除非開發者的使用者條款有特別約定,最後產出的作品是會被著作權法保護的。

使用者究竟要在 AI 生成內容中加入多少創意,才能夠被著作權法保護?縱使實務及學說對此仍未有定見,我最近在面對 AI 服務提供者的客戶諮詢時,多會建議以雙方事前同意的「AI 服務使用者合約」來維權。

簡單來說,就算 AI 生成的內容不被著作權法保護,AI 服務提供者仍可以契約侷限使用者就生成的內容只能運用在像是非商業或僅為學術等目的範圍如果超出了雖不得依著作權法請求,但卻可以依「AI 服務使用者合約」該契約去請求相關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同樣也可以要求倘使用者因此獲利而請求分配),又或者在生成內容被著作權保護時,預先約定 AI 服務提供者在該著作持有的比例。

AI 與錄音著作

而當 AI 孫燕姿、AI Drake(還有 AI 統神 XD)這類的作品發表到網路平台之後,你可能也曾看過新聞報導的標題寫著「歌手會失業」,或批評這些作品「無法可管,不能夠請求下架」等報導。就讓我從這類作品的生成過程,娓娓道來這些作品涉及的權利:

  1. 首先,選擇一首你希望 AI 孫燕姿演唱的歌曲。編曲配器愈簡單愈好,配器太多可能無法將人聲乾淨分離。如果找得到伴奏,可利用波形反轉的方式將人聲獨立出來,而人聲跟編曲分離的完整程度,會取決成品音質的好壞。(涉及錄音著作的改作權。)
  2. 再將分離出來的人聲,丟到重製大量孫燕姿歌曲資料庫而訓練出的 AI 網站,將上傳的人聲孫燕姿化。(涉及錄音、音樂著作在網站資料庫的重製權+錄音著作的改作權。)
  3. 最後將孫燕姿化的人聲丟回原本的伴奏裡,啪!上傳 YouTube!一首孫燕姿翻唱就這樣完成了!(涉及伴奏 aka 編曲以及詞曲的重製、公開傳輸權+還有歌手的人格權 ⋯⋯逼逼逼!保二總隊的刑警將在十分鐘後到你家查扣你的電腦。)

 

我認為可能會被這項技術影響的,在流行音樂產業鏈中應該只有製作 demo 階段的配唱這項工作而已,其原因不外乎是為了使 demo 更貼近藝人開出來的收歌需求(詳見第六章)。 例如唱片公司想收一首 IU〈Blueming〉這個類型的歌,在過去詞曲作者只能盡可能去揣摩 IU 唱歌的口氣跟唱腔,但現在就會有詞曲作者寫完 topline 之後,把自己配唱的人聲直接丟上網站 IU 化,大大提升 demo 的完整度及與收歌需求的貼近程度,也提高了唱片公司老闆對這首歌的想像。

所以與其說剝奪工作,不如轉念想是幫詞曲作者省下大量的錄音時間,可以更專心在 topline 的寫作上!另外近期也有類似用 AI 作為混音工具的網站,同樣地,現階段的技術雖然無法取代真實混音師現場的直覺,卻可以大大提升 demo 的完整度。

AI 與音樂著作

講完錄音著作,接著就詞曲部分來介紹。Google 在 2023 年 1 月推出 MusicFX(舊名 MusicLM),它的前身 AudioLM 可以在你錄製一段話後,抓出你的聲線並產生延續你那段話的語音內容,同時再加入將文字代換成音樂的指令技術後,變成現在我們看到的模型。

這項技術可以在使用者輸入像是「一首很 chill 的後搖,適合耍廢放空」指令後,產生一段搭配好樂器的旋律;你也可以哼唱一段旋律,並輸入風格的指令,讓它幫你編曲;又或者丟一張圖片,讓它搭配你對這張圖片的描述自動生成背景音樂。

MusicFX 標榜訓練用的資料庫來自於已經落入公領域範圍的音樂(詳見第四章〈音樂的抄襲(上)〉)、或是 Free Music Archive 網站上沒有版權的音樂,大大減少了被主張資料庫重製的訴訟風險以及取得成本。順帶一提,截至本書初稿完成時,我國政府也如火如荼在《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研議衡平數位科技的發展與資料庫取得重製成本的問題。

讀到這裡,各位音樂人是不是對於這項技術充滿惶恐?但其實 MusicFX 在現階段的技術上仍然不太可能取代人類的詞曲作者。除了音質、沒有感情這種可以在短時間被優化的問題外,主要原因在於它所生成的旋律都是簡短的樂句,而無法生成完整、連貫的幾分鐘歌曲。

就算是在初稿完成時臨時殺出微軟推出的 Suno,標榜可以生成兩分鐘以上的完整歌曲,但每個樂句的段落銜接順暢度都還有更進步的空間,需要人類運用自身的理解去重組或是改編。其實這項技術不啻是一項很棒的靈感來源,誠如前面所說,只要在生成的旋律加入自身的改編,就會變為屬於你自己而被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

(本文摘錄自吳沛恆《當代音樂人求生指南:版權、合約、產業的十堂法律課》,挑興文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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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吹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