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6・議題

唱自己的歌卻要付錢?落日飛車的版權困境

跑巡迴、音樂祭邀約,票房一路長紅;但在暑期舉辦的「 HOMECOMING TOUR 洪康敏吐了」台北場 Sold Out 爆棚後,卻發生「付錢買自己作品的演唱權」問題,金額度更在意料之外,一度難有共識,無法順利與場館結帳。

經主唱曾國宏與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居中暸解,才得知「落日飛車」專屬授權華納發行之《Bossa Nova》、《金桔希子》已自動歸屬於 MÜST 管理,所以「 HOMECOMING TOUR 洪康敏吐了」翻唱之口水流行歌須繳納公演授權費外,他與樂團的原創作品都必須繳納全額公演費。

曾國宏:「由於華納版權是 MÜST 的團體會員,我的歌就會被自動上架到曲庫中,那我個人就一定要加入會員,不然在公開演出這塊就會發生一件弔詭的事:即我唱我的歌,付權利金給集管團體後,我卻收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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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ÜST:版權公司未提醒、原作者忘記加入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董事長李念和受訪時說明,「華納音樂出版公司」透過專屬授權合約成為曾國宏的著作權被授權人,而「華納音樂出版公司」同時為 MÜST 的團體會員,所以當公開演出之授權情事發生時,「華納音樂出版公司」可以收到關於「落日飛車」專輯內音樂著作、來自集管團體所收受的相關授權費用,可是原創作人(曾國宏)本身卻沒有加入集管團體成為會員,反而喪失了自己的權益。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李念和引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解釋:「一般來說 ,現行的版權公司合約應都為專屬授權,也就是說,如果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版權公司)已經加入集管團體成為會員,原著作財產權人理當應該加入該集管團體才能以個人身分獲取授權收益。

李念和說,若落日飛車已經將作品與版權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合約,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是故,在此其間能行使其著作財產權的,是其所屬版權公司(華納版權),其版權公司又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故協會自然能行使職權,繼續收取「落日飛車」相關授權使用費。

所以落日飛車事件處理的唯一途徑,就是請版權公司協助作者曾國宏儘速入會,以「個人身份」加入集管團體會員,否則於公開演出時,就會落入唱自己的歌,卻只付錢給版權公司與集管團體的狀況。

李念和說:「作者沒有主動入會或版權公司沒有協助作者入會,顯然是版權公司及作者『忘了要作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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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演出:權利金該由誰負責?

實務上,當創作人在台灣的展演空間舉辦專場演出時(創作者為歌曲使用者),通常都與場館共同主辦演出(創作者為主辦單位之一),場館時常會將公演的權利金視為共同承擔的成本。若創作人的歌曲是在集管團體的曲庫內,無論使用人身份,公開演出曲庫內的歌曲時就必須繳納權利金。

李念和說,一般而言集管團體收取單場次授權金的對象,是要提供票房完稅證明的「主辦方」(即 Livehouse),若是 Livehouse 單純出租場地,則 MÜST 會向主辦活動的單位收取。但本次自辦活動,由表演者(落日飛車)與主辦方(Legacy)共同主辦,兩造有事先議定要先扣除合約內相關成本費用後才開始分帳。

MÜST 為了方便利用人結算帳務,才配合主辦方(Legacy)與表演者(樂團)的拆帳時機來作曲目清單的確認。李念和補充,原先 Legacy 在與表演者的制式合約上有條目指名指定相關第三人(即 MÜST),將預先從收益中扣除議定費率比例扣除額的條款,這樣的合約條文若沒有精準的說明及各合約差別化但書(例如完全沒有演唱到協會管理曲目的表演團體),恐造成誤會;且協會與 Legacy 原有議定「概括授權」方式,並不能透過「演出曲目清單」精準地反映 Livehouse 中的演出曲目的實際使用情形,日前協會已與 Legacy 討論,針對相關項目議定重簽修正完畢。

他也提到 Legacy 目前是全國「唯一」持續向 MÜST 取得公開演出授權的 Livehouse,付款清楚、與協會溝通良好,MÜST 及 Legacy 共同在今年會更明確的展現「一起服務音樂人」的實際深度合作,也誠摯希望其他的 Livehouse 能夠透過這樣的良善示範,願意嘗試共同投入對著作權維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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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集管:是否符合原創音樂人須求?

為了能收到原屬於自己樂團的收入,曾國宏於去年七月加入 MÜST 成為個人會員,卻也因此發現集管方式放到現在不一定適用,許多環節值得討論、商榷。

即當發生公開演出時,票房必先支出公演授權費用,先由集管團體扣除管理費用,再行撥款予相關權利人,如本次事件的團體會員(華納版權)及個人會員(曾國宏)。

但這種狀況套用在時常主辦表演的獨立樂團身上,就會變成自己付錢給自己,中間被抽走手續費之外,也要拆帳分給版權公司(華納出版)。

曾國宏說,由著作權人組成的「著作權集管團體」成立之初,原是保障幕後詞曲創作者,在音樂著作被使用時能獲得相應收入。但當今原創音樂大行其道,唱自己的歌十分常見,尤其是獨立音樂人、原創音樂人自行舉辦演出活動更是頻繁;使用者付費合情合理,但原創音樂人演唱自己的原創作品,是否能有不同收費基準,或透過申請機制減免費用,否則只會變成「創作人辦專場養單位」的窘境。

此外,當代在場館舉辦專場的創作者,時常更身兼表演者、主辦單位三位一體的多重角色,對起步的創作者來說,加入集管就會是一筆額外的演出成本。

曾國宏說,創作者是可以期待在公開播放與公開傳輸的權利金能打平,或超過公開演出時自己付出的權利金,但綜觀 MÜST 使用報酬收入,公開演出收入佔大宗(2016 年達 56%),且新媒體日新月異,協會能否在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展現如辦理公開演出授權般的執行力?否則如同落日飛車這種創作樂團,自行舉辦演出、以 Live 表演營生,加入協會反而導致成本提高,讓原創音樂人投注過多的金錢成本在「付錢買自己歌曲的演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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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