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議題

什麼?這樣也算侵權!?淺談音樂版權

生活在法治社會中,權利與義務是一把雙面刃,如果你不了解它的功用與威力,很容易在無意間傷人又害己。不可否認,玩音樂人的人多多少少有些藝術家性格,「我只想創作和表演,其他都不想管耶!」「版權合約什麼的完全看不懂,有人幫忙處理就好。」「版稅也沒多少錢,不用分得這麼仔細啦!」如果你也曾經產生以上的想法,請花點時間閱讀完這篇文章,你會發現,世界運轉的機制絕對不像自己想的這麼簡單,很多時候,不特別做什麼事情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更不用說該如何守護自己的權益不被侵犯了。

以下 Blow 蒐集了一些樂團/音樂創作人常遇見的版權相關問題,初步整理出幾個簡單易懂的小建議與知識分享,讓大家對於「版權」二字不至於一頭霧水、敬而遠之。想了解更多的朋友們,專題後續文章會介紹更深入的版權環境和資源!

侵權

自己目前已完成、放在網路上的作品,是否需要去申請版權呢?

版權不需要申請,你現在寫完一首歌,它就有自主性的著作權了,這首歌只要寫完、發表(放上網路、公開演出等),版權就是屬於你的。不過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記得以任何方式註明創作者是自己!

假如沒有標示清楚,發表後被第三者盜用、對方直接說這首歌是他寫的,進而發行販賣、或做出有損你名譽的行為就是不合法。這時可別傻傻地以為「因為是自己疏忽所以也沒辦法」喔!基本上還是可以訴諸法律途徑,但前提是你要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首歌真的是自己寫的(手稿、創作過程之紀錄等)。

改編他人作品並演出的話,是否會觸法呢?

無論是在演出時表演 cover 曲,或是錄下自己翻唱他人作品的影片並上傳網路平台,原則上都必須經過原詞曲創作者同意、取得授權。樂團如果想改編翻唱歌曲並進行現場演出,要取得詞曲改作和公演的權力;如果進一步想錄製與發行時,也一定要取得「發行權」和「重製權」的授權;此外,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是「公傳權」,指的是在網路上傳輸音樂的權利,亦包含錄音及詞曲的保護,別以為單純錄段小影片放上網路平台沒什麼,其實你可能在無意間不小心就侵權了!一般若是沒有商業行為,權利人或集管團體比較不會計較,畢竟打官司也需要成本,不過儘管如此,了解什麼樣的行為會觸法依然重要,盡可能別遊走在法網邊緣,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對於樂團演出,很常發生的情況如下:當你參加一個活動(音樂祭、商演、校園演唱等)唱了 cover 歌,對表演者而言這首歌就只是一次性的曝光,但如果此活動影像被製作成電視節目,又剛好被原唱者看見時,只要他有意願提告是可以成立的;因此,通常主辦方會在演出前跟你簽一份同意書,確認你是不是原始授權人?是否同意此曲在畫面上播出?

關於引用和侵權,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參考?事件發生後又該如何處理?

「作品引用規則」一直以來都很容易產生爭議,多數音樂創作者對於侵權與被侵權之問題也相當敏感,簡言之,只要取得授權人同意就不會觸犯法律。然而說起來簡單,實際執行其實困難重重,才會有不少人遊走於法規邊緣,憑著「賭一把」的心態得過且過。當然,你不被發現就沒事;但如果真的出事了,可不是花錢消災就能簡單解決。

Packer 派歌舉了旗下樂團的實例:「一首歌如果是共同創作或引用,沒有取得所有創作者同意就進行商業販售,絕對是侵權行為,因此我們都會事先和授權人確認,必要時甚至無法將歌曲上架。例如麻花捲怪獸有一首歌的其中一段旋律取用自周杰倫,我們請團員想辦法跟對方溝通,上架前一定要取得授權聲明或同意書!最後似乎並未取得,所以這首歌只好移除周杰倫的部分才能收錄在專輯中。」

此外,P!SCO 也遭遇到類似的問題:向鄧麗君致敬的創作歌曲〈怎哭了〉中,取用了〈償還〉的部分旋律。在決定錄音、發單曲的同時,P!SCO 也積極與當時發行〈償還〉的經紀公司、唱片公司以及相關單位聯繫,試圖找出歌曲版權的授權人,但過程毫無進展,像皮球般被踢來踢去後還是找不到源頭。Packer 派歌對此提出建議:「最好將溝通過程的紀錄(訊息、郵件往來內容)全部保留,後續如果被追訴權責問題時,可以提出這些紀錄,證明自己並非不願意處理;也可將此當作溝通的籌碼,進一步與授權人協商,找到兩全其美的解決方式。」

P!SCO
P!SCO 單曲〈怎哭了〉為了處理歌曲引用之授權事宜,詢問了許多單位卻徒勞無功。

我們團的詞曲和編曲都是由多人分工完成的,這樣的話版稅要怎麼分配?

編曲屬於錄音的一部分,在一般唱片公司的體系中,編曲是一次性的費用,因此並沒有特別關於編曲的版權;詞和曲的創作者可以寫個人(主要創作者)、也可以寫團體,樂團可以自行評估公平性;不過,當版權隸屬於整個樂團時,這個團就會被視為一個單位,版稅如何分配變成是你們團自己內部的問題,除非私下簽訂其他合約,否則如果有人離團、更換團員、團長收了版稅後落跑……,這些都是無法由法律途徑去追訴的。

在簽代理發行約時,通常實體和數位會包在一起還是分開?遇到合約尚未到期,卻想換合作公司時該如何處理?

大部分的獨立樂團都是自己創作詞曲、自己出資錄音,版權當然就屬於自己;但是,當作品完成、進入「發行」這個領域時,很難不找公司代為處理,畢竟你不可能自己把 CD 鋪貨到所有唱片行,也不可能和 KKBOX、iNDIEVOX、iTunes 等數位平台單獨簽約上架。

這時候,你需要的服務叫做「代理發行」。實體發行和數位發行基本上是分開的,兩者不會互相衝突,但如果你找一般唱片公司代發,大部分都會希望一併處理,直接簽在同一份合約書中,因此大家要看清楚合約內容,如果你希望實體和數位給不同人發的時候,就要特別注意!此外,有些公司只做實體發行(例:禾廣),有些只做數位(例:Packer),由於所有版權都是你自己的,所以不論找誰合作都相對彈性。

經營數位發行的 Packer 表示:「假如你之前是給 The Orchard 發,當合約到期時,彼此只要發一份合約終止的聲明書,之後你要怎麼做都可以。如果合約尚未到期,就必須跟 The Orchard 協商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合約,雙方進行確認後,也一定要記得簽約!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派歌說明、貼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