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第一期「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計畫」 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申請
凡個人創作首次發表、出版、展覽、演出、映演,不限年齡均可提出申請, 補助創作類別為文學、圖文創作、視覺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影視媒體藝術等。
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歡迎相關領域之創作者踴躍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10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104年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
收件地址:文化部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請註明:申請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
專屬網站:http://newartist.moc.gov.tw/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 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三、補助類別:
(一)文學類:
1、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二)圖文創作(含漫畫、繪本)類:
1、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
(三)視覺藝術類:
1、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不補助聯合展覽。
2、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
3、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
(四)音樂、舞蹈及戲劇(曲)類:
1、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音樂類:創作者為作曲者,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或出版音樂專輯。
3、舞蹈類:創作者為編舞者,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
4、戲劇(曲)類: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曲)作品發表。
(五)影視媒體藝術類:
1、補助首次影片(展)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展)映演。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發表計畫,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四、補助內容及金額:
(一)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二)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2)第二期: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各十份,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附件,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三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就作品原創性及藝術性、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辦理受補助案件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如有其他販售之衍生商品,應提供本部至少二份。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十一、考評: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