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7・雜吹

Packer 派歌版權巡迴講座精彩回顧

日前於台北、高雄和台中所舉辦的「Packer 派歌版權巡迴講座」順利落幕!每個場次都聚集了許多關心並重視音樂版權之議題的音樂人。三場巡迴講座皆邀請到蔡政忠(廣為人知的名字應該是「馬瓜」,知名樂評人、現為台南公道法律事務所顧問)、陸君萍(StreetVoice 街聲人才發展部副總經理)與陳宏宇(中子文化專案統籌、街聲版權行政執行兼專業歌詞創作人)擔任講師,從自身經驗出發,站在不同角色(法律專業、經紀公司、創作者等)的立場分析音樂版權之概念與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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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場於風和日麗唱片行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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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場於 In Our Time 舉辦,開場前聽眾陸續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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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場佈中,贈品都可以索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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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場於 Forro Cafe 舉辦,北中南三個場次皆提供豐盛的小點心,讓參與者能隨意享用!

由於講座內容真的太精彩豐富了!Blow 吹音樂決定以現場回顧的方式,與當天無法到場的人分享,同時也幫參與者進行重點整理,希望能讓大家對音樂版權的議題更加關注,也能更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和該負擔的義務。

 

【第 1 招】創作人的作品權益大解密

主講人:蔡政忠(馬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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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瓜首先介紹了受保護的著作所必須具備的四項特徵:

1、原創性 (originality):只要是自己獨立創作之著作,未有抄襲或重製,著作即使與他人著作相同或類似者,亦不構成侵害。
2、創作性(創意程度):須足以表示作者個性、獨特性。
3、一定程度的外部表現形式 (expression):因為「創意」本身只是一個構想或觀念,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將之以客觀化表達、實際呈現出來才能夠受到保護。
4、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有例示規定。

並強調,著作人在作品完成的當下,就已經享有著作權,就算沒有標示「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仍受到著作權保護(商標、專利需要註冊,但是著作權不用)。不過前提是作品必須「實際存在」,假設你完成著作後,並沒有以將之保存或發表(例如直接彈唱給別人聽但沒有錄音),而後如果被盜用時,就需要提出舉證,確保著作權之行使。馬瓜建議大家:「著作人應特別注意著作原稿、原件、設計草圖等創作過程及發行或其他有關資料,作為將來證明自身著作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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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瓜準備了非常專業且豐富的講稿與剪報,與聽眾分享這種版權之疑難雜症。(攝於台中Forro Cafe)

著作權分成兩種: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含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變更)、姓名表示權和公開發表權(第一次對外發表),基本上是不能轉讓的,除非透過雇傭或出資關係,藉由勞資雙方合簽署的契約,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出租和三公(詳細介紹請見 Blow音樂版權專題)等權利,可轉讓販售及贈與,法律規定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英美等國家已延長至 70 年)

著作權為告訴乃論,也就是如果你的著作權被侵犯時,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告對方。當訴諸法律途徑後,民事上可事先請求排除、防止,要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請求表示、更正、回復名譽;刑事責任則會依侵犯財產權之態樣不同,處 6 個月至 5 年不等之刑責,得併科罰金 (最高新台幣 500 萬元)。

要如何遏止抄襲(重製/改作)呢?
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簡言之就是要舉證)。如果雙方當事人過去沒有任何往來的情形,證明「接觸」會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若被指稱著作侵害的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

為什麼我們需要著作權集管團體?(延伸閱讀:音樂版權之遊戲規則:保護著作與宣傳曝光如何雙贏?)簡單來說,因為你很難親自去回收別人公演、公播、公傳你的作品所該支付的報酬,集管團體就會出來幫你執行這件事。然而,其中有相當大的爭議,到底哪些是合理的使用?哪些是侵權?馬瓜現場列舉了「里民活動中心舉辦卡拉 OK 事件」、「殯葬業播放宗教音樂」等案例,探討集管團體的作為之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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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保障權益?或反而造成困擾?創作人對法規依然存有一些疑慮,值得省思。

講座結束前,馬瓜推薦了 Lawrence Lessig(「創用 CC 授權條款」創辦人)的兩本著作《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和《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並呼籲大家支持實體專輯,以購買杜絕盜版,用一張自己家中壯觀的 CD 櫃照片結束這回合。

 

【第 2 招】創作人的約法三章大解惑

主講人:StreetVoice 陸君萍(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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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開始前,陸君便開宗明義表示:「當你決定把個人與創作放進市場,請先認知,自己與自己創作的音樂就是商品。」站在公司的角度,陸君認為經紀和發行都是一種服務業,當你了解到自己是製造業的角色後,你所製作出來的明星、以及其內容之內涵與價值,自己要非常清楚。

從創作者的需求來看合約的種類,大致可分成全經紀演出經紀唱片發行代理發行詞曲經紀五種,對創作人/樂團而言,每一種合作方式的參與度和利潤分配比例皆不同,陸君也詳細介紹了每一種合約底下,經紀公司與藝人分別的權利和義務,並從常見的問題與紛爭中提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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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清楚的簡報內容。(提供者:陸君萍)

相信許多缺乏簽約經驗的音樂人,對於「合約到底要怎麼看」有許多疑惑。陸君提出幾個常見的重點:合約內容是否有討論的餘地?履約與解約條件雙方是否對等?報表與拆分的履行是否有強制力?並提醒大家注意自動續約條款、成本負擔等合約細節,以及樂團如果有團員離開時,錄音版稅的拆分、團名歸屬等處境該如何應變。

「忠於自己的生活去創作,但是不要太封閉,找出自己跟自己所處的社會/世界的關係。」講座尾聲,陸君建議大家在產品進入銷售系統前,先創造自己被消費的價值,無論是天才還是平凡人,只有願意努力的人才會成功。

 

【第 3 招】有問必答見招拆招

主講人:StreetVoice 陳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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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宇哥補充解釋馬瓜和陸君在上述所提及的版權問題,並從自己身為創作人的角度,提出不同面向的探討與價值觀。此外,特別介紹了「版權代理公司」在整個主題之下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性,例如:詞曲創作人讓經紀人幫忙管理作品、幫你推歌給想唱你的歌或適合唱你的歌的歌手、幫忙爭取那些被採用過的歌之權益並追加價值、計算收入與報帳……等,迫不得已時還可以幫你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讓你的作品有價值。」

你了解自己的作品賣出去後,到底有哪些賺錢方式、又有哪些授權該注意呢?宏宇哥提出明確的數據,說明目前市面上對於歌曲、專輯等音樂商品的買賣是如何運作,並從數位和下載、KTV 伴唱帶等面向著眼,詳細介紹詞曲創作人應獲得的利潤之分配百分比。

最後,補充說明錄音著作權和詞曲著作權的差異,並提出幾個容易被創作人忽略的問題和權利歸屬(例如一首歌經過出資者重新編曲灌錄出版,此曲的錄音著作權利是歸於出資者;每次/種類的重製、灌錄都需要獲得著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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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中 Forro Cafe,聽眾們也藉此難得機會積極提問,亦有不少人在台下努力做筆記。

【Q&A 時間】

參與講座最難得的一部分,便是能與講者近距離接觸,並從互動中提出問題並獲得解答。以下精選幾段三場講座現場的 Q&A 對談與讀者分享,看看你是否也有同樣的困擾與疑惑。

Q:改編或翻唱,沒有營利目的就不侵權嗎?
A:錯!只要將影片音樂放上網路,就已經是侵權行為囉!

Q:假設我們樂團與公司簽約後,練團費用是否會由公司支付呢?
A:理論上來說,練團算是「增進自己的工作能力」,就像你進一間公司,如果覺得自己外文能力不好需要加強的話,去補習班的錢公司會幫你支付嗎?通常不會吧?因此練團費用大致上也會由樂團自行負擔。除非是公司本身就擁有練團室,或者是為了某場重要演出,公司要求加練/租借彩排室進行總彩等特定情況,此部分的費用比較會由公司來支付。

Q:如果我們只是一般學生要做報告,想使用音樂的話,也要取得授權嗎?
A:是的,基本上就算你是學生身分依然會受到版權規範,不過有幾種做法可以提供參考:首先,你可以尋找沒有跟公司簽約、沒有加入集管團體的樂團/音樂人之作品來使用,這麼一來只要原創作者同意即可,比較不會太複雜;另外就是請學校提出文件聲明,以教育立場為需求基礎並強調非商業用途,比較容易取得授權。補充說明很重要的一點!有時候創作人自己可能都不太了解自己有哪些權利(例如主動答應你可以使用他的歌、但其實他的作品版權是在公司手上),所以我們在尋求授權的過程中必須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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