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7・新聞

侵權了嗎?林宥嘉唱蹦迪治大病唱出的授權誤區

林宥嘉以限定的分身「林小弟」在相信音樂舉辦的售票演出「超犀利趴9」翻唱一首他在網路上看到的原創歌曲〈蹦迪治大病〉,卻惹來侵權爭議。原唱者高嘉丰指出,犀利趴主辦單位相信音樂與林宥嘉及其公司,均在未告知下便擅自使用自己的創作,涉嫌侵權。

在高嘉丰後來的回應中提到「一個林宥嘉公司的施人誠先生,說台灣這邊的慣例是先使用、後付款,我難以置信。」,並且表明「我所有的歌曲和我個人都沒有加入大陸或是台灣的音著協(音樂著作權協會)。」亦即施人誠所言的版權處理方式根本不適用,隨後高嘉丰也提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董事長李念和所發佈的見解,佐證這次侵權事件「並不是可以透過音著協解決的」。

高嘉丰在 8/10 對外發佈的影片中強調「就你創作的東西,別人沒有經過同意就把你的東西拿去用」、「沒有加入音著協就要到本人這邊取得同意,取得授權」、「演唱會是售票的、演唱會在大陸是在整個微博平台直播,直播的觀看量即直播的打賞⋯⋯確定有在盈利」,他也提到已與律師團合作,目前正著手計算損害程度。

「先使用、後付款」授權大誤會 MÜST:先提報歌單免爭議

不論 Live 演出、公開播放歌等涉及音樂著作使用之行為,任何活動的主辦單位都應審視所使用的音樂,如音樂祭時樂團要唱的歌單,計算有多少歌曲需要支付相應使用授權費;此外,若樂團的原創歌曲已經由集管團體進行管理,唱自己的歌依舊要支付全額使用費,故創作人也需要同步加入該集管團體才能以個人身分獲取授權金收益。延伸閱讀:落日飛車的版權困境)。

所以,包括街頭藝人翻唱、咖啡店小吃店所播放的歌曲,甚至社團成發表演所翻唱的音樂作品(不論是周杰倫還是 Slipknot),只要音樂著作為集管團體會員(華研、Sony、環球、福茂⋯⋯等)所有,當使用行為發生,便會由集管團體向使用方酌收使用費。

本次事件華研會以為「先使用、後付款」可行,應係誤認為高嘉丰與其作品加入集管團體,誤以為音樂著作皆能透過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對於「獨立作品」、「地下作品」或「網紅自創內容」之授權意識亦不敏銳,才會認為〈蹦迪治大病〉能事後談授權,造成此番誤會。

這也是 MÜST 董事長李念和對此事件的見解中再三強調主辦單位(利用人)在「演出前一定要提供歌單」,用以提早發現未受集管團體列管之歌曲免除爭議。

「著作自管」:沒有行情價?遭侵權只能屈服嗎?

原創與獨立風氣盛行,有很多音樂都由創作人自行管理,並未做任何授權,此時就要找創作人本身或是其發行單位處理相關授權事宜。

根據高嘉丰表示〈蹦迪治大病〉並未委託給任何團體管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所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他可以選擇:

  1. 由音樂創作人自行維護,自行與使用人商榷授權、使用費,若遇侵權則自行主張權利,走法律程序(第 100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2. 加入版權公司、發行商、集管團體,由該單位代理主張權利(使用人支付「行情價」;如集管團體「行情價」是基於智財局審議公布之收費費率標準)。

高嘉丰是可以選擇透過加入集管團體解決,但機會成本便是自行與利用人(犀利趴主辦相信音樂)議價的權力。所以,若選擇「不加入任何集管團體、版權公司」,並非就等於沒有行情價,而是一切權利操之在己,不加入集管團體或版權公司,仍能享有「著作權」及相關法規的保障。

此外,依據目前台灣本地法規,集管團體所代為管理授權僅針對「公演、公播、公傳」,重新編曲可能牽涉到的權利為「改作」,並非集管團體授權就能解決,利用人(就本次蹦迪事件,利用人應為主辦單位「相信音樂」)必須向原詞曲創作人(或編曲者)另外取得授權。

都是為創作者謀福利?基本尊重不能少

林宥嘉透過華研表示:「這次大家在行政上有疏失,華研國際音樂與相信音樂每天都主動積極聯繫,他與大家一起勇於承擔、共同彌補這次的失誤。」他的初衷是想讓好的音樂被更多人聽見、也每天叮嚀一定一定要讓創作者得到應有的報酬。

這次事件彰顯出唱片公司(大舞台的)認知與獨立音樂人(天橋上的)認知差異,對於智慧財產、授權的認知落差。時代與媒體渠道改變快速,新生代創作者對著作權利代理的思維也不如以往,像是 1976 阿凱就曾點名 MÜST,對該組織內部作業不透明的商業運作方式報疑,在網路直播發展後,不論影像、音樂、圖片、文字⋯⋯等各式內容,新媒體如直播主、Youtuber 等,許多的創作者都傾向自立自強。

網路平台如 YouTube 對「完全獨立」和「代理發行」的保障也略有不同:若有代理發行則可透過 Content ID (僅視情況核發、提供此功能予大量版權擁有者)功能維權,若為完全獨立,則需要對侵權影片提出版權宣告,48 小時內 YouTube 會做出審查。YouTube 大中華區策略合作夥伴協理林映嵐受訪時也提到,除了詞曲權利外,上傳的利用人應該自行尋找管道取得重製權之授權,這部分就無法透過 YouTube 所提供之 Content ID 功能解決。

儘管目前已經有不少機構著手導入智能合約與區塊鍊、優化拆帳流程、降低人事時間成本、提供即時透明的授權服務平台,也有公司投入數位資產管理服務,但再高明的科技依舊無法抵禦人性惡意和忽視無知,不論是天橋上還是大舞台,唯有時刻意識到他人原創著作(智慧財產)之寶貴,在法定授權流程與行政權則外也理應善盡告知、詢問義務,不論是提拔還是欣賞,仍舊不該忽略那一份對原創者合情合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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