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9・新聞

大學生文化宣言邀藝文業界連署 籲政府關切文化空間發展

台灣歷史最悠久的皇冠小劇場、師大孕育無數樂團的地下社會先前已因相關法規疏漏、不完善而停業,不久前台中迴響藝文展演空間入不敷出歇業,近日台北市長柯文哲點名中山地下書街要讓美食百貨進駐;幾處醞釀出台灣獨立樂團、戲劇、表演甚至文化根基的空間岌岌可危。

秉持著對文化空間及文化多樣性的關切與省思,日前由大學生發起名為「異域間隙:文化空間的再想像」論壇,邀請相關學者、律師及立法委員,一起共同針對如上議題進行討論與對話,將成果撰述為《一起再造文化空間吧!青年文化權利宣言》並展開連署,此份宣言將於 6/11 呈遞予新任文化部長鄭麗君。

青年文化宣言

長年對流行音樂、媒體文化現象研究的中正傳播學系副教授簡妙如簡妙如認為,公部門對文化空間想像過度單一,過度注重消費產值,希望新政府制定文化政策時,應更有彈性與注重多樣性。風雅堂藝術總監彭怡平則提到,台灣其實不需要資助增設展演空間,而是需要前往欣賞文化活動的群眾,而這些空間是否具有文化性也有待商榷。每年舉辦「巨獸搖滾」的音地大帝也現身會場,除了官員與群眾對文化的想像有落差,為進行倡議一大門檻,而觀念保守導致陳舊與陳腐一再被複製也是問題;他也提到政府每年補貼幾十億幾百億給財團經營商業場所,卻要對全台產值總額不到億的小型展演場所、藝文活動從中抽稅甚至打壓,實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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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包括這牆音樂 THE WALL MUSIC、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 Miculture Foundation、台大音樂節籌備團隊 NTU Music Festival、先行一車黑膠倉庫等個人與團體已超過 200 組,連署持續進行中,《一起再造文化空間吧!青年文化權利宣言》十項聲明要點如下。

一、確立《文化基本法》,揭示文化政策的要旨與方向並促進文化多樣發展:

藉由文化基本法之推動,確立「文化例外原則」之規範性價值;以文化發展之自主、自由為前提,彰顯人民即為文化發展之主體。

二、制定文化產業相關專法,統合現行建築、消防、土地使用等相關法規,確立文化空間於法律上之位置:

法治的維度內尋求文化產業合適的位置、並賦予其身份,文化法規也應以保障、促進、輔導文化發展為首要目標,應統一現有之規範、確立未來進一步立法之方針。

三、設立專一對應文化空間營業相關事務與爭議之政府部門,避免多重對口造成的行政負重與缺失:

考量文化業務之獨特性,協調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的權責分工與制衡,正視文化於行政中的獨特地位。

四、減免投入文化產業之相關稅收,降低創業與營運的基本限制及門檻:

民國 99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列「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營業登記,卻未替 Live House 帶來實質的正名,反而使相關業者遭受更嚴峻的稅務壓力。應修訂文化空間相關法規,以促進相關業者之經營權益,減低法令限制帶來之營運壓力。

五、補助小型文化空間的經營,避免藝文展演活動縉紳化:

透過適當補助,文化空間之經營得以將經營者欲傳遞之精神留存,以免商業邏輯為主導文化空間樣貌的唯一圭臬。

六、鬆綁法規對文化空間營運的限制,避免文化空間的規格化並維護異質文化的多樣性:

政府應思考過去對文化展演空間的過度控管,對於文化產業之發展並未帶來正面助益;且繁雜不一的政令、跨部會整合執行監管的缺乏,不僅限縮文化之生存空間,得以留存的文化空間亦流於規格化、單一化,限縮文化多元發展之可能性。

七、促進城市部分閒置空間轉型為文化場所,並於過程中納入公民參與,提供舉行多元文化活動的空間,並落實文化近用權:

都市閒置公共空間的再造有助於土地利用效率化,並呈現城市多元文化風貌。而於再造過程中,應納入公民審議過程,在保障文化價值和不同地方代表平等參與的前提下,使在地社群得以自主決議文化空間形貌,從而維護都市文化生態系的多元性。

八、健全文化贊助或投資機制與文化產業之鑑價制度,創建多種文化資源分配的模式:

擺脫過去以產值作為成果評估的單一標準,實踐補助資源分配之正義。改良無法回應現況的補助機制,正視不同領域文化產業所面臨之需求;且補助審查過程與成果資料應公開,據以追蹤金流之使用狀況與回饋。

九、維護文化空間原有的歷史脈絡,避免過度開發並保留其文資價值:

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訂草案為例,對於具獨特歷史脈絡之文化空間,政府應正視其留存價值,進行公有文化資產之鑑價機制、或予以保護,且確保公民參與文資審議之管道,避免其淪為經濟發展之犧牲品。

十、建立文化政策與法規監督體制,定期召開會議檢討相關事務的執行並針對現況進行分析和改善:

綜合前述幾點,政府應設立專門之業務部門,定期檢驗文化治理方針之實行成果,過程秉持公正、公開,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給予切和實際情況之分析,並納入新開發之網路工具,建立開放式公民對話平台,加以優化法規之訂定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