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4・雜吹

音樂版權之遊戲規則:保護著作與宣傳曝光如何雙贏?

本月 Blow 專題談音樂版權,將特別針對音樂人的常見問題做整理。在上篇文章中曾提及「無論公播、演出或引用他人創作都必須獲得授權」,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矛盾:「授權」有時候會變成一個門檻,無形中阻礙了作品的曝光機會。

「我希望自己的音樂能被大量宣傳、於各個場合和網路平台播放,但同時也希望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作品被濫用、或是在不知不覺中變成他人的財產。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在其中找到平衡點呢?」首先,你必須了解音樂版權世界的遊戲規則,才不至於最後全盤皆輸。

公播

公播權、公傳權、公演權和重製權差別在哪裡?

公播權」,即「公開播送權」,是指以「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透過有線或無線廣播、電視等方式將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將前述廣播、電視所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內容透過接收器接收該聲音或影像後加以轉播而向公眾傳達者,亦屬於公開播送的範疇。

公傳權」,即「公開傳輸權」,是指在網路上,以聲音或影像等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公眾亦得自行選擇時間或地點透過網路接收著作內容。

公演權」,即「公開演出權」,除了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等方式在公開場合向現場觀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還包括在公開場合打開音響播放CD或廣播上的音樂或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播出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所播出的音樂,讓公眾可以收聽,亦屬於公開演出的的範疇。

重製權」則是以任何形式複製著作內容的權利。

(如欲了解詳細法規內容,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一般而言,使用人需要依不同情況取得不同項目的授權。以翻唱歌曲為例:如果是在公開場合表演,需要取得音樂著作(詞曲)的公演權;演出時如有播放背景音樂(如卡拉帶),則也需要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詞曲)的授權;如果是改編且錄成音檔或拍成影片放上網路,則需音樂著作(詞曲)的公演權和公傳權。

授權找誰問?認識台灣的集管團體

對音樂創作者而言,要獨自處理這些授權相當複雜,而且在眾多情況下,根本不知道誰用了自己的作品;而從音樂使用方的角度來看,如果一首歌,錄音版權屬於 A 公司、詞屬於 B 公司、曲又屬於 C 公司,就必須分別向 ABC 三方取得授權,如果有十首歌,處理起來就更麻煩。

為了整合資源,多位著作權人組成了團體,負責統一管理創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並向使用者收費。這些由著作權人組成的團體稱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目前台灣有三家經智慧財產局認可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分別是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其網站提供查找功能,當你想要在公共場合播放某首歌曲時,可以查詢此作品是否隸屬於這些單位,進而與之聯絡、取得授權。

此外,有兩家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分別是

  •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負責處理錄音著作相關事宜。附著於機械或任何設備等媒介物上之聲音,例如專輯中收錄的歌曲,都屬於錄音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者則不屬之)。

保護著作 vs.音樂流通 如何抉擇?

身為創作者的你需要進一步了解,自己的權利到底屬於誰?如果從未曾與任何人簽約,沒有加入過任何組織、公司或團體,當然這項權益的歸屬一定是自己;然而,如果你曾與公司簽約(經紀約或唱片約等),或曾加入某個集管團體,那就有極大可能在他人手中。

假設你加入了 MÜST,或者你的詞曲經紀公司是 MÜST 的一員,那麼你的三公權利就不是自己能決定了,這時最容易產生的一種矛盾:「我主動授權(認可)第三方免費公開播放我的作品,但 MUST 是有權去向對方收取公播費用的。」例如你們團發了新專輯,並將公關片寄送給各個電台、樂器行、餐廳、咖啡店等場所,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基於宣傳目的,本來就不會有任何簽約的動作,也沒有商業利害關係,但只要你有加入集管團體,這些團體就有權利「代表你」主動去跟這些場合收費。

數年前有一則新聞,關於謝和弦上傳自己的創作到自己的部落格,卻遭 MÜST 警告侵權而被迫關版。事後證實,是因為謝和弦的前公司以他個人名義申請成為 MÜST 會員,而 MÜST 並未查證上傳者就是創作者本人,才發生此誤會。雖然整個過程相當幽默,但嚴格來說, MÜST 警告侵權的舉動是合理的。

當然,保護權益或許有比「警告」、「打官司」等威嚇的方式更好的作法,例如:讓使用者便於取得授權,或者以協商合作的方式互惠。所以近年來,越來越多音樂人對授權採取自由的態度,也有不少人拒絕加入集管團體、或沒有意願與公司簽約。畢竟,版權並非一定要交由他人來管理,站在「音樂流通才有價值」的觀點來說,只要作品不是被惡意使用或作商業用途,免費讓更多人聽見未必是壞事。

我想讓自己的歌有更多曝光機會,但也怕被侵權,到底該如何拿捏?

樂團最常見的狀況是,廣告商、學生組織或活動單位想要使用你的歌,如果你的三公權力屬於自己,最好對以下問題先有譜:

  1. 是整首歌曲使用還是部分使用?
  2. 對方是否進行改作?是否要求重新錄製?
  3. 使用範圍為何?公開場合還是網路上?
  4. 使用時間多久?頻率為何?
  5. 如何收費?計算方式為何?
  6. 如果對方預算無法滿足,如何要求其他回饋(例:宣傳曝光)?
  7. 金錢以外的其他回饋如何量化計算?

這類的思考非常重要,也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途徑。此外,在合作之前就必須先有合約協議,而非口頭承諾。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確認每一項合約內容是合理的,在發生糾紛、必須進一步尋求法律協助的時候,才能有效率地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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